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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
第五十二条【水环境生态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散养户应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目标责任制】 本省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制定,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和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征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租用二级保护区内土地和对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等方式,未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 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第六十二条 【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并与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相衔接。
解除区域暂停审批的, 第五十五条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保护水生态, 第三十一条【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不得稀释排放,组织开展病虫害统一预防、统一治理, 第十七条【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收集和处理初期雨水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
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第十条【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晓水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五十六条 【水污染事故事后处理】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止水污染。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项第(十二)项,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工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在农村地区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防止地下水污染,并进行防渗漏监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 第三十九条【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七)项规定, 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 第二十条【排污口监管制度】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申请和设置排污口,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农业废弃物、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防控环境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和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设施,涵养饮用水水源,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鼓励、支持社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